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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医疗保险与国内比一比 时间:2018-04-19    

居住在日本的人都必须加入某些公共的医疗保险。在日本的医疗保险中,有以公司等职员为对象的健康保险制度、针对75岁以上者(有一定程度的障碍者根据申请可以从65岁开始)的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和除此以外者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

加入保险者的诊疗费的部分负担比例

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者:10%或30%
70岁到74岁者:20%(10%)※30%
6岁生日后的第一个4月1日?69岁者:30%
0岁?6岁生日后的第一个3月31日以前者:20%

但是,住院时还要另付规定的膳食费。
※1.法律上规定70岁至74岁者(具有一定以上所得者除外)的自己负担比例为“20%”。但是,根据国家的特例措施出生日期为1944年4月1日之前者的自己负担比例为“10%”。

保险证

办完加入保险的手续之后可以领取保险证。长寿医疗制度(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的对象,到达规定年龄后即可领取保险证。这是已加入保险的证明,请妥善保管。去医院接受检查时请一定要出示保险证。在日本国内旅行时也要随身携带。

 

①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公司职员及其抚养家属为对象。加入手续由所在公司直接办理。保险费从每月工资里自动扣除。

②国民健康保险

在日本任何一个城市办理了居民登记者,无法加入公司等的健康保险者,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此外,在拥有3个月以下的在留资格且有住所者中在留资格为“兴业”“技能实习”“家族滞在”“特定活动”时,根据资料被许可超过3个月滞在者,虽然不可进行居民登记,但可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注意:

根据「日美社会保障协定」,适合于“合众国费用负担法令”的,由美利坚合众国社会保障厅证明,为了支付在日本接受疗养的有关费用已加入适当的保险者,不作为国民健康保险的对象。(与比利时、法国、荷兰、捷克、瑞士、匈牙利、卢森堡大公国一起缔结了同样的协定。)
在留资格为「公务」者,不必办理居民登记手续,但在日本滞留3个月以上时,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在留资格“特定活动”中,指定书中所记载的活动内容符合以下的(A)(B)者不属于国民健康保险的对象,请加以注意。
A)进行“接受医疗服务的活动等”者及照顾其日常生活者。
B)进行“旅游、疗养及类似活动”者及与其同行的配偶。

申请?缴纳

请前往居住区的各区政府进行申请。办理申请手续时,必须出示外国人登记证明书。另外,在留期限不满3个月者还必须提交居住3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缴纳保险费时可以利用不会忘记缴纳的安全方便帐户转帐和自动缴纳的方式。另外,还可以拿着“纳付书”(缴纳单)前往银行、邮局、便利店、区政府等进行缴纳。此外,在夜间和假日也可以在便利店支付。

迁居?迁出?加入其他健康保险时

从迁居、迁出、加入其他健康保险之日起14天之内,请前往居住的各区政府办理手续。

除了以上介绍的基础的医疗保险①健康保险 ②国民健康保险,还有③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④医疗费补助制度⑤发给疗养费⑥发给高额医疗费⑦发给高额护理的合计疗养费⑧发给分娩补助费等医疗制度等,如此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您心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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